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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机关及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维修实施细节

发布日期:2012-02-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直机关及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及附房设施(简称办公用房)的维修管理工作,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办公用房的资产保值和有效利用,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共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0539号),结合本市实际,配套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公用房的维修,应在保证安全、环保、节能,注重维护和完善办公用房及其设施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做到经济、简朴、适用。

第三条 办公用房建筑结构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重要建筑物应定为一级,特殊重要建筑物的安全等级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第四条 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按损坏程度和修缮工作量的大小,分为大、中、小修三种维修标准:

(一)大修:指对办公用房或附属其设施进行全面的修复,如大范围的结构补强、加固、改造、装饰装修的修复,更新或各种设施的更新、调整、设置、改装、改造。

(二)中修:指对办公用或其附属设施的局部修复。

(三)小修:指及时修复或排除房屋或其附属设施的轻微损伤或小故障,保持房屋及其设施正常使用功能和运作的日常维护、保养。

第五条 为方便管理,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维修分为专项维修和综合维修两大类:

专项维修:仅对任一系统进行的中修以上的维修。

综合维修:对多系统进行的中修以上的维修。

第六条 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的大修,改造和改装应进行适修性和可行性评估。

第七条 办公用房的拆除重建和设备更新,应根据鉴定报告和适修性评估报告,参考办公用房和设备的使用年限。需要更换的围护材料、隔热、保温层、建筑设备和器具,应符合节能或节水要求,不得采用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耗水和非环保的产品或材料。

第八条 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的大、中维修,改造和更新的施工,应由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企业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其每一工序接点的施工质量检验评定及施工完后的工程验收,均应按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以及产品,设备的说明书要求进行。

第九条 产权单位应对所有的检查结果和维修过程作出详细、准确的记录,这些记录应连同设计,施工及验收文件一并归存,确保资料的完整。

 

第二章 检查与维护

第十条 办公用房的日常维护和设备的保养,已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使用单位负责,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指导与监督。

第十一条 严格履行各项检查制度:

日常检查:为保持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对其易损部件和设备运行状态,进行现场观察。按规定做好详细记录。

办公用房的承重结构和围护、装饰部分每月一次,设备检查每班次检查一次。

详细检查:为确保办公用房安全及其设施运行的可靠性,在日常检查的基础上,通过仪器和必要的荷载试验,对有关信息进行收集、分析、验算做出鉴定和维修建议。

办公用房的承重结构、围护、装饰部分每一年一次,设施部分每季度一次。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如发现办公用房或其附属设施有异常变化,运行故障,耗能严重超标,效率低下时,应及时报告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经检查人员作出详细的检查报告后,提出维修建议。

 

第三章 大、中修计划编制、审批、实施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和物业管理部门根据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的损坏程度和设备的使用年限及《长沙市市直机关及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大、中修目录》,提出维修计划,并于每年930日前,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使用单位申报的项目组织专业人员现场查堪,确定维修项目,统一编制大、中修以及专项维修计划。

第十四条 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的大、中修和专项维修,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也可视具体情况委托使用单位实施。

第十五条 大、中修项目实行公开招标。30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施工队伍、监理单位,选择实行公开招标。工程材料和设备的采购,由市机关事务局申请政府采购。招标工程严格执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低成本,高效率。

第十六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监管工程质量,控制项目费用;会同使用单位、质量监督部门做好维修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应制定详细应急预案,尽量减少由于自然灾害及其它原因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当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1、当地基出现异常沉降、塌陷、墙体开裂,情况特别严重时的。

2、不明原因的系统瘫痪。

3、发生自然灾难(如龙卷风、暴风雨、雷击、火害、地震)造成办公用房或其设施严重损坏。

4、给水、排水管道发生爆裂,后果特别严重的。

5、其他突发事件,引起办公用房或其附属设施设备严重破坏的。

第十九条 主管部门接到使用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报告后,启动应急处理预案,积极组织人员抢修、及时将情况报告市政府。

第二十条 紧急抢修项目的费用,由主管部门在事后编制详细的工程决算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统筹解决。

 

第五章 资料收集与归档

第二十一条 新建办公用房竣工投入使用时,其权属部门和使用部门应遵照《建设部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资料整理归档手续。妥善保存下列资料: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设计计算书、设计变更记录、施工图、施工及施工变更记录、竣工图、竣工质检及验收文件(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定点观测记录,事故处理报告,设备合格证,使用说明,安装记录,保修责任,保养规定等,为办公用房的维护提供基本资料。

第二十二条 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维修、加固、改造的有关资料(包括维修方案、材质证明,大、中修报告、批复、质监、验收报告),作为维修工程验收依据,收集归档。

第二十三条 维修工程的档案管理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建立相应的维修档案管理制度。接受市档案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适应于建成二年以上已投入使用的办公用房及其设施的维修。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是评估、审批办公用房维修方案,编制大中修计划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特殊工作性质用房(如安全机关和公检法的专业用房等)的维修有特殊规定的,按上述规定批准后,由专业部门组织维修。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0610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