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5-12-08
各区县(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市直各公共机构:
根据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最新修订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和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方案》要求,我办制定了《长沙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12月1日
长沙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的通知》(国管节能〔2015〕304号)和《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的通知》(湘管发〔2015〕9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长沙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方案》如下。
一、目的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是公共机构节能的基础性工作,是促进公共机构日常用能精细化管理,提高用能效率和工作水平的基本要求;是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及各区县(市)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全面了解能耗情况,制定节能规划、制度、标准,实现科学决策的重要基础;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解节能指标、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实施节能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各区县(市)、市直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的各项要求,扎实推进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有序开展。
二、职责分工
(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全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包括制定统计工作方案、部署统计工作、协助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开展统计软件培训、审核汇总统计数据、编制统计分析报告等。
(二)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及所属公共机构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要建立数据质量抽查和会审机制,每年对所辖(属)公共机构进行审查。要负责制定本部门、本系统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方案,工作方案于2016年2月25日前报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三)各区县(市)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包括部署统计工作、按照省局统一安排开展统计软件培训、审核汇总统计数据、编制统计分析报告等。要建立数据质量抽查和会审机制,每年对所辖(属)5%以上的公共机构进行抽查,并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方案,工作方案于2016年2月25日前报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三、统计内容
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和使用的电、气、油、煤、水等各种能源资源消费信息。
四、统计范围
根据《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以下简称《统计制度》),全市公共机构(财政全额和差额拨款单位)均是本项统计填报对象。由市直各有关单位以及各区县(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向我局进行系统网络直报和纸质报表上报。
五、统计报表的填报主体
(一)基层表
基层表包括《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状况》和《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状况》,由各公共机构填写上报。《公共机构基本信息》一年填报一次,《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状况》按月填报,《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状况》按采暖周期(采暖周期从上一年度12月1日到本年度3月20日,共110天)填报一次。部门所属的公共机构统计数据由各部门汇总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机构。各部门在汇总本部门所属公共机构基层表时,要将本部门的数据一并汇总。
(二)综合表
综合表包括《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级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类汇总情况》、《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和《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汇总、填写本地区、本部门所辖(属)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数据,报送上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
原则上,要求使用软件信息系统进行直报,还未进行培训的各公共机构,在手工填报期间,均应全部填写并报送上述四类综合表,便于上级部门汇总。
六、统计数据填写与审核
各公共机构应指定专门统计人员(以下简称“统计员”)负责能源资源消费数据的采集、报表的填写和报送。若有变动,请及时报同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各公共机构主管节能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数据进行严格审核,确定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报送。
县级管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机构应当对同级公共机构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复核,并定期抽查,确保上报的能源资源种类、计量单位、消费量及费用等内容符合本制度规定。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基本情况台账》、《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基本情况台账》和《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情况统计台帐》是各公共机构分类汇集、整理和积累能源资源消费原始信息的账册,是填报能源资源统计报表的依据。各公共机构须按时填写,逐年建册。
七、报送周期与时限要求
市直各单位、各区县(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运用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信息管理系统按周期填报基层表数据,并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导出半年度、年度汇总综合表《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级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类汇总情况》,所属公共机构使用数据中心机房和实施采暖的还应定期填报《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和《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撰写本单位、本部门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析报告,并分管理系统直报和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半年度能耗统计数据于本年度8月15日前、年度能耗统计数据于次年度2月25日前报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八、数据采集与分析
各公共机构应结合本单位、本系统建筑面积、用能人数、用能设备运行等情况,按季对电、水、气、油、煤等能源资源消费状况进行分析评价。
各区县(市)管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机构应定期对本级和本地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进行分析,形成《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析报告》,与统计数据同步报送。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共机构建筑面积、用能人数、主要用能设备变化情况,主要能源资源消费指标的变化趋势,人均综合能耗、人均水耗、单位建筑面积能源资源消耗、车辆能耗和能源资源消费总量同比分析,教科文卫体等同类公共机构比较分析,以及各项能源资源消费水平降低(升高)原因分析,下一步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九、数据安全管理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数据通报和公示应按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和公布。
国家安全等对保密有特殊要求的部门根据本制度要求,自行组织本系统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相关能源资源消费信息在符合保密要求的情况下报送同级管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机构。
十、能耗通报公示
建立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对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情况、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通报、公示。对数据不全、质量不高或逾期不报能耗数据的地区和部门要加大督促力度,情节严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