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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市直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7-01-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保障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市直机关公务出行和执法需要,根据《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4〕40号)、《湖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长沙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长沙市市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市直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为目的,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保障方式,建立新型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体制。

第三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对公车改革后各部门保留车辆的管理,车辆租赁服务由各单位通过社会化平台予以解决。为便于管理和经费结算,货币化保障车辆统一由市交通集团提供。

第二章   使用规则

第四条 保留的公务用车主要包括:实物保障用车、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调研接待用车、老干用车、行政执法用车以及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第五条 实物保障的车辆主要用于保障正厅级实职岗位领导的工作需要。

第六条 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和老干用车主要用于:

(一)传送机要文件;

(二)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厅通知的重要会议和紧急公务;

(三)交通补贴区域内的专项检查、督查、考核、视察及外市来长的公务活动;

(四)突发应急事件的处理;

(五)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之外的应急公务出行;

(六)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仅限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

(七)老干部公务出行、集体活动和看病就医;

第七条 经核定保留的部门行政执法用车,在跨部门综合执法用车平台建立之前委托各部门管理,主要用于一线执法,处理突发事件和工作督查、巡视等公务活动。

第八条 执法执勤用车仅限于法院、检察院、公安、纪委(监察)、司法、交通、农业、工商、税务、林业、食品药品监管等11个部门(系统)执法执勤需要,并严格配备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制定。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九条 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设立市本级公务用车管理服务平台,对市本级保留的机要通信、应急用车、调研接待用车、老干用车、行政执法用车以及特种专业技术用车进行统一监管。保留车辆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使用单位自行管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车辆产权属各使用单位。

第十条 市直机关保留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由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核定,车辆的配备、更新、处置按照长沙市公车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保留的车辆和需要更新车辆,应优先选择新能源汽车。

保留的一般公务用车其使用限于第六条明确的使用规则范围内的公务活动,严禁公车私用。取消通勤用车,已享受了交通补贴的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规定区域(东至浏阳河大道接沙湾路(含边界道路),南至湘府路(含边界道路),西至西二环(含边界道路),北至北二环(含边界道路)以内所形成的合围区域)内乘坐公务用车。节假日严格执行公车管理相关规定,车辆必须集中停放在本单位办公区域,公务出行必须实行派车登记制度。

第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察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一般公务用车和行政执法用车统一喷涂“公务用车”标识。具体喷涂规定由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中央和省里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公务出差使用公车或租赁车辆的,与差旅补助衔接,严格按财政出差补贴标准执行。

第四章  租赁服务

第十四条 确因工作需要公务出行需租赁车辆的,由各单位通过社会化平台予以解决。租赁车辆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标准执行,严禁长期固定租用。

第十五条 因公务租赁车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处理突发应急事件,本单位应急车不能满足保障的;

(二)上级部门部署的和各职能单位集体研究决定的专项督查和工作调研;

(三)重要公务接待活动;

(四)单位集体大型公务活动;

(五)大型集会及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六条 车辆租赁费用在市直单位公车改革后保留车辆租赁费用中列支,各单位要严格控制,租赁费不能超过年初的预算总额。对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等特殊任务用车,由相关部门在应急预案中另行制定公务用车保障办法,明确租赁费用的保障渠道。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严肃公务用车纪律,市直各单位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保障等公务用车,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第十八条  市纪委(监察)、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要按照职能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管理,健全公务用车监督考核体系,对各单位公务用车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区、县(市)依据本办法,结合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在不突破本级机关编制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合理制定本区、县(市)范围内的公务用车管理方案,报市车改办审核。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7年1月23日